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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7修订)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自治区辖市、县(市)(除拉萨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自治区辖市、县(市)(除拉萨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代理主席的人选,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直到院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直到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或者撤换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职务。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个别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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