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开发成水田的,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耕作层不得小于30厘米,隔水层不得小于15厘米,灌溉保证率达到85%以上,防洪设施达到10年一遇。开发成旱地的,要求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适合农作物耕种,路渠配套。低丘缓坡开发耕地的,要求设置成水平梯田(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田坎,防止水土流失。有条件的,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表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要加强项目的施工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聘请质量监督员,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4、严格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的15%等专项资金要足额收缴提留,保障垦造耕地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大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推行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使投入资金能够保证项目开发质量达到项目规划设计标准的要求,从根本上确保垦造耕地质量。
5、严格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农业、水利、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进行初验。县级初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竣工图比例尺应为1∶500-1∶2000,坐标系统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竣工图内容除常规地形图要素外还应表示相关土地开发要素,如在图内标注具体的建设项目、补充面积、范围、图例等(详见附图)。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农业、水利、统计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发文确认,并每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完善机制,促进耕地占补工作规范有序
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台帐,逐项登记注明已批准建设项目与对应耕地补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名称、立项(验收)批号、垦造耕地面积、拟补充耕地面积及地块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耕地开发储备补充管理机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尽快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追踪问效,确保补充耕地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省厅将随时抽查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开发项目档案材料的组卷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要求执行,以规范项目资料档案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