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3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规定,针对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责任权限不够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够高、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近年来,各地都大力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是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数量质量双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应对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地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
1、严格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要切实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同时必须是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里的项目。项目立项前,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开发垦造耕地条件的,坚决不予立项。项目涉及林地、滩涂的,还须征求林业、水利等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开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须每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严格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在规划开发垦造耕地方案时,要注重保护生态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项目立项批准后,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概算,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并作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项目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TD/T 1012-2000)和省厅有关规定,从标准上把好质量关。项目规划设计核准后,设计方案需要变更的,需报原核准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