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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五)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的作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八)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群防群治活动,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适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除履行前款职责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以及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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