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