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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严惩“双超”保护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严惩“双超”保护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交〔2007〕222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巩固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成果,保护公路及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完好,确保公路运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和8月17日交通部关于通报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整体坍塌事故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惩“双超”、保护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7年8月中旬至10月底。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省已通车公路的桥梁、隧道,重点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下列五类桥梁、隧道:
  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桥梁。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完善桥梁限载标志。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抽调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和隧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定每一座桥梁的承载标准,按照国标要求设立限载标志,其中危桥标志必须在10月底前设置完成。其他五类重点桥梁、隧道的限载标志力争在年底前完成。高速公路桥梁、通道跨越普通公路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桥梁、通道的两侧设置限宽、限高标志等保护设施,具体式样参照铁路门架式钢管结构,颜色为黄黑相间。
  (二)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查处力度。全省46个治超站(点)继续实行24小时工作制,不间断开展工作,对驶入五类重点桥梁、隧道的货车加强检测,坚决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驶入桥梁、隧道。同时坚持严管重罚,对所有经检测确认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先卸载、后处罚。根据国家规定,未经卸载并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放行。擅自放行未卸载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坚决依法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超限运输许可和源头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审查,对重量超载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经过桥梁的,也不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货运集散地、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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