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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尽量不砍伐树木,采用增加杆塔高度的技术措施;确需砍伐树木的,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林业(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林业(园林)部门需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林业(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对树木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
  │    电压等级    │   最大风偏距离   │   最大垂直距离   │
  ├───────────┼───────────┼───────────┤
  │   35-110千伏   │    3.5米     │    4.0米     │
  ├───────────┼───────────┼───────────┤
  │   154-220千伏   │    4.0米     │    4.5米     │
  ├───────────┼───────────┼───────────┤
  │    330千伏    │    5.0米     │    5.5米     │
  ├───────────┼───────────┼───────────┤
  │    500千伏    │    7.0米     │    7.0米     │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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