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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年第43号——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8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有序,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适用本条例。

  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国家教育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试卷评判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考试期间的考试环境,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医疗等服务。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六条 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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