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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乃依木·亚森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规范监事会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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