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坚持平战结合,统筹发展。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的民防体制转变,逐步建立职能清晰、制度规范的民防应急体制。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指挥机制纳入本级政府应急指挥和管理体系,明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统一组训、统一管理、平战两用;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组织指挥、预警报警和物资储备、疏散掩蔽保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众教育体系,实施平战一体的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和防灾救护能力。
八、健全完善军地双重领导的人民防空管理体制
23.建立军地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政府、人民武装部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级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事项,督促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落实。
24.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纳入政府领导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人民防空建设任务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25.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充实力量,独立开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绩效考核,应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动态考核,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和干部任免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防空机关选调充实人员,实行公开选拔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明确人民防空岗位必要的素质和专业条件,保持人民防空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应有的军政素质、专业能力。
26.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防空系统人员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军区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27.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机关实行“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为总目标,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和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各级人民防空机关遂行任务时,参照预备役部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已列入预备役管理并被授予预备役军衔的,在战时执行防空任务,平时参加军事训练、防空演习、集中培训和人民防空重大集体活动期间,统一着预备役人员制式服装,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和人民防空标志。未列入预备役管理的人员,经军事机关审查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参照预备役部队预任干部有关规定,履行预备役登记,授予预备役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