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17.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经费保障的规定。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并依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相应增加。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渠道和程序办理,其中依法应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防空袭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并优先给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替代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财政预算投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平战结合所得收益,应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业务建设,均不得挪作他用。
18.依法落实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和省物价、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社会应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范围、标准、征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征缴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19.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纠纷调处、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切实加强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
20.加快配套完善人民防空法规体系。要加强人民防空法规体系建设,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人民防空建设和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1.积极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机构健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按照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实行市、区县联合查处制度,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落实。
七、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