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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手续。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由市物价、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省物价、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14.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进一步优化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吸引和支持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吸收社会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平时使用权期限、管理方式和收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等同等优惠政策,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银行、城管、电力、市政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优惠措施,明确具体标准。
  15.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16.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律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组织、个人法定义务和责任的体现。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依法查处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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