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监控系统建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所属重点目标、重点区位,有计划地建设实时监控系统;公安、交通、水利、城管、气象、地震、铁路等设置有实时图像监控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实现城市实时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10.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站建设。依据国家和济南军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市人防通信站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提高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增强通信保障能力。市人防通信站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实施执法监察。
四、扎实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11.不断扩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总量。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抓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机遇,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地下防护工程。要依法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力度,做到应建必建。积极筹建大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努力扩大人民防空工程总量。各级政府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十一五”末,城市人均占有人民防空工程达到0.5平方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防护工程体系。
12.编制好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13.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商贸城、城市新区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
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要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单独修建的地下工程,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报建联审程序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防空地下室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