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

  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或擅自延长试生产期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补办手续;不停止试生产或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本条例规定停止试生产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情况及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挠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挠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挠检查大气、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二)未安装或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在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的;

  (五)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

  (六)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规定治理被污染的土壤的;

  (八)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九)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污染大气环境的;

  (二)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和写字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

  (三)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在工程施工、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物料堆放等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夜间及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从重处罚;

  (二)夜间施工未按规定张贴排污临时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或备案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