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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16.促进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再就业。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加大对“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和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力度,建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创业基金制度,重点用于扶持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免费提供创业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对低保家庭子女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困难群体的创业和就业能力。

  17.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要积极主动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街头劝导,进行心理疏导和正面引导,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专项救助。对确实无家可归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后可送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属本地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条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8.开展慈善救助活动。要积极扶持慈善等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大力宣传慈善公益事业,培育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推动慈善事业良性发展;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拓展筹资渠道,加强慈善基地建设,扩大慈善志愿者队伍,广泛实施救助项目,真正发挥济危帮贫扶困、安老救孤助残的作用。

  19.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符合《长春市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案件范围的城乡困难当事人提供诉讼、非诉讼代理以及法律咨询、代书等免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20.成立统一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把相关救助项目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财政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等,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必需的办公经费,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2.完善基层工作队伍。要依托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任务量,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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