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流域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羊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石羊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石羊河干流和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等支流流经的武威市、金昌市以及张掖市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山丹县和白银市的景泰县区域。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流域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水定需、厉行节约、科学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
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资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则;
(二)指导和监督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节约和利用工作;
(三)协调跨流域调水有关事宜;
(四)审批流域年度水量调度方案;
(五)决定流域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