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小火电上网电价、差别电价和发电脱硫加价的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脱硫电价以及差别电价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构成价格违法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性质严重的,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
(七)研究提出企业关停自备电厂的促进政策,做好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工作。
1.鼓励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尽快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对列入全省关停计划的企业自备电厂以及企业生产用电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组织做好关停企业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工作。
2.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建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基金费用,制定备用容量费标准,严格限制企业建设自备电厂。
(八)加强银行与电网的行业管理,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1.金融监管机构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严格执行信贷准入政策,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督促各银行跟踪监测电力产业客户的资金流向和用途,严禁信贷资金流向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火电企业,积极调整贷款投向,优化信贷结构。督促各银行认真审核已发放和即将发放的电力行业贷款,对“上大”项目进行认真评估,科学决策;对“压小”项目进行认真梳理,确认担保的有效性,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2.电网企业要针对关停的每一台机组,逐一研究供电方案,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和建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全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认真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继续加强西电东送通道建设,不断提高西电东送能力,优化发展输电网,侧重发展配电网,逐步解决配电网相对滞后的局面。同时,积极指导、督促趸售区的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工作,加强小火电机组的调度管理。对列入全省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到期应关停的机组及时解网,禁止其上网发电。电厂解网后,根据关停机组的调度权属划分、并网调度协议等有关情况,及时解除有关合同,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不再调度其发电。
(九)“上大”与“压小”挂钩,严格管理新上项目。
1.新上火电及热电项目,按照国发〔2007〕2号文件要求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新上电源项目要先停再建,热电项目可先建再关。对关停工作积极、关停容量较多的地方及企业,在新上火电及热电项目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鼓励发电集团收购小火电机组关停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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