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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号文件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意见


  5.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实行脱硫加价。加强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装脱硫设施但未达标排放的机组,停止执行脱硫加价政策。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6.实行“上大压小”与环评审批挂钩的原则,对拒不执行关停任务的地方,暂停受理该区域新、扩建项目环评申请。

  (五)认真组织对热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认定和复核,加强对在役机组的监督管理。

  1.按照省经贸委《印发山东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经贸电字〔2002〕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的认定和审(复)核,确定机组性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承担当地供热任务的热电联产企业进行认定的通知》(鲁建安监字〔2007〕13号)要求,加强对热电联产企业承担当地供热任务的认定,逐一核实。

  2.建立全省热电机组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热电机组运行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地配比机组热力、电力负荷,促进热电生产能效最大化。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组织开展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管理,对机组入炉燃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逐步实现在役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在线监测。

  4.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热电和综合利用机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关停落实到位。

  1.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定期对各地的关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关停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和企业给予表彰,对关停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停止电源项目审批。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责令其立即关停,取消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及假借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逃避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一经查实,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电力监管部门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建设部门撤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水利、环保等部门取消或调整相关指标或许可证,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电网企业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机组关停后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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