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1.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从2007年7月1日起,对符合降价范围,且上网电价高于全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机组,逐步将上网电价降低至全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水平。上网电价低于全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维持现行水平不动。热电联产机组要在合理分摊电、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部署,逐步将电价降至全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并适当提高热力价格。
2.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2007年内一步降低至标杆电价水平;对2004年以前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从2007年起分步降低至标杆电价水平。其中,现行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高于标杆电价50元以内的,分2年到位,每年降低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差额的50%;现行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高于标杆电价50元及以上的,分3年到位,2007年降低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差额的50%、2008年降低30%、2009年降低20%。
对实行分步降价的小火电企业,电价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具体采用先降后返的办法,即全部小机组均按降价后的标准结算,待小机组关停验收后再按照鼓励政策返还价差。
3.按照“扶限”并举原则,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形成机制,鼓励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差别电价中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加价的规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建立退出补偿机制,推行指标交易。
1.纳入“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3年关停补偿期内继续适度安排发电量计划,按不高于降价前的上网电价通过有偿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鼓励小火电机组及早关停,对早关停的机组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发电量指标补偿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逐年递减。2007年底前关停的机组,可享受3年全额发电量补偿计划;2008年至2010年关停的机组,以3年全额发电量为基准,分别按80%、60%、40%的比例安排补偿计划。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排污、取水等指标的转让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加大补偿力度,促进并鼓励其及早关停。
(三)实施差别电量计划,逐步实现节能调度。
1.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充分体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原则,鼓励并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依据各机组的供电煤耗水平及脱硫情况,排定发电计划和上网顺序,安排供电煤耗低、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机组多发电。在确保电力、热力生产和供需有序衔接的前提下,差别电量计划在现有基础上要进一步拉大差距,同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