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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8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8号)精神,结合本溪市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市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一)按照辽政办发〔2006〕78号规定,全市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经测算全市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应为1.5亿元-2亿元,按3%费率标准计算,年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总额应为400万元-600万元。“十一五”期间,按15%-20%逐年增加,预计到“十一五”末,全市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实现800万元-1000万元。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级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后,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县(区)及以下地区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征收后40%缴入省级金库,60%缴入同级金库。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2006年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费用,超收部分按7%提取。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工作,确保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可按一定比例(另行议定)提取协助征收经费。提取的征收经费和协助征收经费资金使用管理按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文化事业建设及支持全市文化事业发展。缴入县(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同级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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