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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鲁政发〔2007〕5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1.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需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时间安排。2007年9月30日前,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养猪大县的能繁母猪全部完成投保。至12月底,全省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完成投保。

  (三)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为:败血病、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经办机构采取自营模式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承担经营和赔付责任。保险条款按照经办机构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条款执行。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经办机构要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防范化解巨灾风险,保证健康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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