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沈政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及市级以上开发区、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地区)土地实行统一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标准。
二、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中经营性用地为指令性计划,工业用地为指导性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一经批准不得突破;工业用地计划确需调整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三、为加强地价管理,全市统一制定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作为土地出让价格的量化依据。土地出让价格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估,其中享有市级审批权限的地区的工业用地价格,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评估并提出建议价格。土地出让最终价格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确定。
四、土地出让收入要按照宗地进行核算。享有市级审批权限的地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先进入市财政的过渡账户,地块成交后,按照原有财政分配体制,从过渡账户直接返还给有关地区。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实施细则。
五、新民、辽中、法库、康平4县(市)的土地交易工作由本地区自行组织,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标准。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