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新闻发布
4.6.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
4.7.1 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I级预警的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2 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 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 灾害保险
5.2.1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1.1 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