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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1.3 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4.1.4 I级响应

  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发布I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4.1.5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事发地的区、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区、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事发地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 I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5.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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