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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同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IV级响应

  区、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后,区、县(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区、县(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区、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区、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区、县(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区、县(市)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区、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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