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 IV级预警。市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区、县(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的区、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Ⅲ级预警。市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Ⅱ级预警。省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设区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或4个以上设区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3.4.5 I级预警。省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3个以上设区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气象灾害的,省气象局将气象灾害预警情况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决定启动I级预警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