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市环保局:负责对气象灾害次生和衍生的环境灾害进行环境监测,并对气象灾害次生和衍生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
(11)市城建局:负责灾后城市相关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1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3 应急指挥场所
2.3.1 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沈阳市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属地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各级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市、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