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21号)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沈阳提供气象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3 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