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三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我国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政治高度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扎扎实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构建和谐太原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积极完成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继续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范围,允许用人单位在计划指标内挑选70%的退役士兵到所在单位,30%由安置部门分配社会任务。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晋民字〔2007〕26号),确保这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要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无条件地完成安置任务。二是要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凡是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并尽快安排上岗;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企业转制重组要首先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三是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是要严格安置政策,凡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