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区(市)政府要依据《太原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从2007年起,每年按照制定的发展规划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房屋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作它用。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建成区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房屋设施或达不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应负责购置或在现有公房的基础上改扩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未得到解决以前按照机构建筑面积标准和当地平均房租水平给予补助。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晋财社〔2006〕68号),从2007年起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进行补助。具体投入和补助标准为:
1、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分别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中央财政3元、省财政2元、市财政2元、区财政3元)。
2、市、区两级政府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医疗设备给予一定补助;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改造费,2008年全面完成;2010年以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未得到解决的,依据机构建筑面积标准和当地平均房租水平给予补助。以上费用由市、区两级按2:3比例给予安排解决。2010年以后,区政府必须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房屋修缮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经费由市、区财政按2:3比例给予补助。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5、各级财政经费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市、区两级政府在安排相关补助经费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