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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收额超过上年实际征收额的增收部分(按可比口径计算),政府按一定比例安排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其它与征缴工作有关的开支项目。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努力提高基金的征缴率。
  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处理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要加强配合,各尽其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要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政发〔199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发1%。在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见附件)。
  2、《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过渡系数调整为1.3%,调节金从2006年1月起在原来12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24元,直至取消。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1992年至2004年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用各对应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做分母重新计算,上不封顶。其它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使上述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与老办法(指《办法》中的新办法)平稳衔接,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退休的,发给20%;2007年退休,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60%;2009年退休的,发给75%;2010年退休的,发给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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