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管理奖励及代偿损失补贴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担保代偿损失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以下简称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净损失。

  第七条 对我市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发生并已核销的代偿净损失,由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担保机构当年在责任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中核销的实际代偿净损失,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的担保代偿损失则不予补贴:

  1、与中小企业信贷、履约担保无关的;

  2、单笔担保贷款金额超过担保机构担保资本10%的;

  3、风险控制工作失误的;

  4、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

第五章 财政负担

  第九条 以上奖励和补贴,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为:

  (1)对崇安、南长、北塘及滨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和补贴,市本级财政负担70%,担保机构所在区财政负担30%。

  (2)对新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及宜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和补贴,市本级财政负担30%,担保机构所在市(县)、区财政负担70%。

第六章 奖励和补贴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逾期作弃权处理),向所属的市(县)、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分别报送无锡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及补贴,经无锡市中小企业局和无锡市财政局终审后,直接拨入担保机构的银行存款账户。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奖励及补贴,由市(县)、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七章 申请奖励和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风险控制奖励和代偿损失补贴的担保机构申请相关的奖励和补贴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