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管理奖励及代偿损失补贴办法》的通知
(锡中小企[2005]第10号、锡财企[2005]第32号)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管理奖励及代偿损失补贴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中小企业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管理奖励及代偿损失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锡委发[2004]25号)及《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发[2005]61号)的有关规定,为防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风险,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拓市场、做大担保规模,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包括政府出资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 担保风险管理奖励及代偿损失补贴遵循“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及补贴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担保风险管理奖励及代偿损失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为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机构总担保额的80%以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范运作,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保前调查和保后跟踪;对发生代偿的担保有完备的调查、评估、审批手续,有可行的追偿措施。
3、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4、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
5、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条件、当年未发生代偿损失、年度担保余额有所增长的信用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当年平均担保余额(按月加权平均)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