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劳社医[2006]6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市区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按规定由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
二、调整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8%;一级医疗机构16%;
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4%;一级医疗机构12%;
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0%;一级医疗机构8%;
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三、对于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费,且统筹段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四、改变长期异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医疗费报销方式。凡养老金异地发放的退休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资金不再凭医疗费有效票据进行报销,而在每年年初以货币形式与养老金一并发放个人。当年个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帐户资金部分,在次年3月份前凭所有门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明细及病历,持社会保险IC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给予报销。同时,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由两家增加至三家。
五、提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年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原90%提高至92%。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6万元调整为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