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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组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确定中标人;

  每个课题可确定一个或二个以上中标人,但不同中标人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完成。

  已通过形式审查的有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可作无效标书处理。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对中标人现场考察结果而无法确定中标人的,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停止该课题的招标活动,并作无中标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和联合招标人会同市财政厅将项目纳入所属科技计划正式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等按照相应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泄露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四十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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