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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80%,除技术专家外,必须有一名财政金融专家和一名经济管理专家。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三)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五)以联合投标而无联合协议的。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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