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过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最高投标报价远低于项目的合理组成价格的;
(三)作为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四)有效的投标少于三家。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员、设施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盖。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