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最后期限;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从事专业、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承担过的科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四)项目所需技术设施及设备条件;
(五)投标人近二年财务情况资料及资信证明文件,资信及自有资金情况;
(六)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第十二条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不足三人,招标人不再修改并发布招标公告,作流标处理,转入公开评审项目。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四)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及实施进度和完成时间要求;
(五)招标项目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要求;
(六)招标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或转让方式;
(七)招标项目的资金支付方式及经费匹配要求;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时,应考虑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科研开发的基础和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目标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