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 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 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因故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无锡市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联合招标人以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和其他单位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招标。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所需扶持的经费来源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六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资格及其认定的具体办法另定)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级及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