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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2、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查处有力,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效果明显,自然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整顿成效显著,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查处力度加强;
  3、上级重点督办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4、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明显减少,“十五小”、“新五小”等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连片污染反弹现象基本遏制,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效,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5、辖区内越级上访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减少;
  6、环境执法工作得到显著加强,队伍管理规范,辖区内无执法人员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7、专项行动各类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连续3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中,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2、业务素质过硬,不断探索加强环境执法的新措施、新办法,及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
  3、模范遵守法律和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名额分配和评选办法
  根据我省实际,对2003年以来在全省环保专项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50个先进集体和10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先进集体:每个地级以上市推荐本辖区内先进集体1~2个,其中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先进集体的评选由省直接推荐。
  先进个人:以参与环保专项行动有关工作人员为主要对象,全省评选100名先进个人。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3~6人(附件一)。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人,填写《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二)和《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三),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表彰时间和表彰内容
  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明年的全省性会议上进行表彰,授予“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领导,设立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先进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负责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最终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日常工作和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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