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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7〕1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不断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可以单位、家庭或个人的方式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缴费、政府补助。

  (三)属地管理、州(市)级统筹。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四条 原则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200元,学生、少年儿童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第五条 家庭缴费、政府补助。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市、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60元,个人缴费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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