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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资金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资金管理的通知
(锡财综[2006]25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推进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的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暂收的保证金、押金、代收代付款、费用分摊等多种暂存性质的往来款项。暂存款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但资金须存入财政专户,接受监督管理,使用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管理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执行,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

  三、对现行的结算凭证进行改革。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各种暂存款时应使用《无锡市结算凭证一般缴款书》,资金全额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票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行单位和暂存款编码管理。各单位必须如实向财政部门上报暂存款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后,确定各单位暂存款项目的明细编码。未经财政部门统一编码的暂存款项目今后一律视为乱收费项目,代理银行不得办理进账业务。

  五、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开设,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其基本存款账户应在纳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前取消(账户撤销日期由财政部门另行通知);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暂保留其基本存款账户,具体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区分单位、资金性质,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

  1、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前。其单位账面暂存款余额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先入财政专户(具体日期由财政部门另行通知),再由财政部门增加单位暂存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

  2、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后,(1)不构成收入性质的暂存款由财政部门按月返还到单位零余额账户,同时增加零余额使用额度。(2)构成收入性质的暂存款使用时由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制定暂存款用款计划,并注明暂存款来源渠道、支出用途,增加单位暂存款授权支付额度,实行收支对应、明细核算。(3)单位暂存款在按上述原则扣除成本后仍有结余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为单位的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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