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锡财综[2006]2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6]176号)规定,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分成比例及结算办法进行了清理调整并重新明确。现将《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收费和基金的分成与结算,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关于收费和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今后,凡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收费和基金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除财政部、省财政厅明文规定就地入库划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外,其余应先汇缴至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划缴上级财政部门。
三、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市与县、区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规定。今后,未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单位的收费和基金收入。
四、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缓减免审批,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规定执行。根据《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的规定,省以下政府无减免审批权,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五、明确收费和基金收入分成及结算政策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