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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重申各相关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技术指标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重申各相关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技术指标的通知
(厦建设〔2007〕34号)


各建设单位、各建筑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之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等规划技术指标是编制设计文件和进行施工图审查等的法定主要依据。

  目前我市的一些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和设计等单位的原因,存在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照经过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进行编制的现象,加上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原因,部分建设项目甚至已建成,构成实质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这些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1.恶意违反规划技术指标,为违法违规建设创造条件,预留了违法违规建设的结构上(比如增加层数)和空间上(比如加大层高做夹层)的条件;

  2.故意标错容积率界定的建筑面积或其它重要的建筑技术指标,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造成既成事实违法违规;

  3.出版两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一套用于具体实施违法建设。

  以上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建设管理程序,损坏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同时对建设行业尤其是设计行业的信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为了规范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从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将相关事项重申如下: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一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二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不得按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一不得指使设计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设计;二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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