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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粤环〔2005〕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局组织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形成《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

  一、进一步充实规范考核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制度
  为使党、政考核和班子、个人考核各有侧重,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自评、会审、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省环保局核准和省委组织部核定等各个环节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制度,增加有关填报表格(附表)。
  二、不断完善环保责任考核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政府要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企业排污情况、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查处情况等动态环境信息。各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自评结果,完成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为民办实事,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展和城市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参与度和考核透明度。并进行多种形式的公众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认同度、对城市环境质量状况满意率和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建议意见等的民意调查。
  增设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指标。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是指被抽查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指标计分权重2分,满意率=100%得2分,满意率≤60%得0分,计分公式:2(X-60)/40(式中X为满意率,单位:%)
  此项指标无需城市提供,由省环保局在考核年度下一年结合现场检查、核查等现场发表调查统计获得或委托城调队调查,发表量为500份。
  调查内容包括:你对本市环境质量满意吗?你认为市委、市政府是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调查对象包括窗口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机关、学校、工矿、商场、街道等。
  三、调整总量控制指标的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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