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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和调查走访的情况,结合实际提出办复意见报单位领导审定后,以单位名义正式答复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在形成一致办理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汇总答复。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常与所提建议的代表或所提提案的委员保持联系,在充分征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回复意见,真正使代表和委员们满意。
  (三)催办。市政府督查办要保持与各承办单位的经常联系,掌握和通报办复进度,注意发现问题,加强催办和协调。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健全催办制度,确保及时办复。
  (四)审查。各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分管领导同志在复核中要严把法规、政策关;最后由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五)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个人和联名提案由承办单位行文答复。
  市政协集体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受市政府委托研究办理并负责落实的有关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期限内提前10日将回复代拟稿迳送市政府督查办,不能同时抄送提案单位、市政协提案委。
  省人民政府交办或省政府部门分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受市政府委托研究办理并负责落实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提前15日将回复代拟稿迳送市政府督查办,不能同时抄送其他单位。
  回复代拟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
  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要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办。答复件要逐件附《征求意见表》(一式三份)。市政府督查办为各承办单位提供统一制作的《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征求意见表》(样表)、《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征求意见表》(样表)。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立即向市政府督查办报告,并在30日内重新办理后再次答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上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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