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和调查走访的情况,结合实际提出办复意见报单位领导审定后,以单位名义正式答复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在形成一致办理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汇总答复。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常与所提建议的代表或所提提案的委员保持联系,在充分征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回复意见,真正使代表和委员们满意。
(三)催办。市政府督查办要保持与各承办单位的经常联系,掌握和通报办复进度,注意发现问题,加强催办和协调。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健全催办制度,确保及时办复。
(四)审查。各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分管领导同志在复核中要严把法规、政策关;最后由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五)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个人和联名提案由承办单位行文答复。
市政协集体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受市政府委托研究办理并负责落实的有关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期限内提前10日将回复代拟稿迳送市政府督查办,不能同时抄送提案单位、市政协提案委。
省人民政府交办或省政府部门分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受市政府委托研究办理并负责落实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提前15日将回复代拟稿迳送市政府督查办,不能同时抄送其他单位。
回复代拟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
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要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办。答复件要逐件附《征求意见表》(一式三份)。市政府督查办为各承办单位提供统一制作的《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征求意见表》(样表)、《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征求意见表》(样表)。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立即向市政府督查办报告,并在30日内重新办理后再次答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上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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