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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使市政府法律顾问更好地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是受市政府聘请,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的法律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推荐、考察,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是否聘用。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两年,期满可以连聘。
  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为市政府涉法事务及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
  (二)参与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意见;
  (三)为市政府草拟有关法律文书;
  (四)参与本市重大涉外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活动,提出法律论证意见;
  (五)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活动;
  (六)承担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工作;
  (二)组织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并负责提供有关材料;
  (三)综合、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市司法局反馈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的工作情况;
  (五)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
  七、市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身份从事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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