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事前协商沟通。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在向市政府报送文稿前,对文稿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应事前征求、认真吸纳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其中通过协商仍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应在拟稿说明中写明各方意见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一并送市政府审定。凡在报送前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文稿,市政府不予受理。
(二)准确界定请示事项。各区县政府、市府各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再将各方意见及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定,不能事无巨细都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转报企业和下属单位请求解决的有关问题,转报前应进行认真审查,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确需转报的,不能原件照转,须在请示性文件中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建议和理由,供市政府决策参考。请示中提出几个方案供市政府决策的,应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三)加强部门前置把关工作。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请求解决问题,应按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别报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送单位仍写市人民政府),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审查,再报市政府审定。如:涉及请求市财政安排经费的问题,直接报送市财政局;涉及土地方面的问题,直接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涉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直接报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涉及规划方面的问题,直接报送市规划建设局;涉及市场开发建设方面的问题,直接报送市发改委;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直接报送市环保局;涉及请求批准烈士和调整、变更行政区划的问题,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涉及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问题,直接报送市编办。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上述请示性文件后应认真研究处理,不能处理或不能决定的,应提出建议意见,连同报文单位的请示性文件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区县政府有关申请达标验收的请示,直接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级主管部门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审转。
三、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做到运转有序高效
(一)规范请示性文件的报送。各区县政府、市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报告性文件,必须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统一收文处理,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或交市政府办公室其他业务科室办理。杜绝公文越级、横向传递和体外循环。请示性文件不得抄送相关部门,并原则上按40份上报,报告性文件按10份上报,抄送件按5份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