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违反规划的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四、工作安排
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三个阶段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具体按以下步骤实施: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6年2月-2006年3月)
市、县(区)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要将部署情况于2006年4月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建设局监察室)。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4月-2007年6月)
1.2006年4月-2006年5月,市、县(区)开展全面自查工作,查找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排查违纪违法线索,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各县(区)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
2.2006年6月-2006年12月,市、县(区)针对查找出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各县(区)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初步总结、改进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市领导小组。
3.2006年底前,市里将召开会议了解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同时开展检查工作,督促各县(区)狠抓落实。
4.2007年1月-2007年6月,市、县(区)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针对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建章立制,对照工作目标进行检查,各县(区)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同时做好接受省领导小组来市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
市、县(区)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于2007年12月5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此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认真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