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1)修编后的《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2)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可;
(3)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覆盖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5)县域及乡镇规划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修编工作;
(6)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否先规划、后实施。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一书两证”发放、方案审查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4)市、县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做到了集中统一管理;
(5)市域内的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省上派驻我市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执行情况;
(8)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情况。
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等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存在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实施建设工程的情况;
(3)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